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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约能力评价认证规则

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分类:物流运输 发布时间:2021-10-15 点击:621 分享:

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企业履约能力评价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企业履约能力评价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企业履约能力评价成文信息 (适用时)

认证机构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与企业履约能力评价有关的员工人数、完成审查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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